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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第十條之受理申請、第十二條之通知補正、第十三條之不予許可、第十四條之許可、第十五條之展延、第十七條之變更、第十八條之廢止許可、命令限期改善、恢復原狀、第二十一條之通知停止排放、限期改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同意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檢驗、稽查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本辦法所定各項申請,得逕向農田水利設施所在地之管理處或農田水利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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