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計畫書之應記載內容如下:一、申請之目的、依據。二、申請相關土地座落地點。三、影響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維護者,其應變措施。四、涉及工程者,其工程設計圖說。五、涉及搭排者,其排放水量、水質檢測報告及切結書。六、現場照片。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