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農田水利會會長或員工為會務委員候選人者,應自候選人名冊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暫行停止其職務。農田水利會機要人員及登記參選之員工,均不得參與選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