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參加會務委員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農田水利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片。二、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份。三、符合本通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委託書。參選會務委員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登記無效:一、所屬選舉區在二個以上,未自行擇一選舉區登記,而同時登記二個以上選舉區。二、同時申請登記為會長及會務委員二種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