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會務委員會)每次會議之日數,依下列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規模定之:一、面積未滿二萬公頃,一日至三日。二、面積二萬公頃以上,一日至五日。前項會務委員會會議之日數,因議案較多時,得延長之。延長之日數,不得超過原會議日數,以一次為限,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務委員會會議之相關幕僚作業,由農田水利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