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會務委員交通費支給基準如下:一、未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六千元。二、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一)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在一千以上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上年度接受主管機關依補助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計畫補助該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二)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未滿一千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