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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會長或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代表機關或法人之會務委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期間。
會長依前項規定受停職處分時,由總幹事代理;總幹事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主管機關派員代理。
第一項停職人員,除依法撤職者外,其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停職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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