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表揚之:一、對農田水利業務能提供具體意見,經採行確具績效,對會員福祉、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者。二、發動會員及協助搶修重大災害,有具體事實且績效卓著者。三、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對維護農田水利會權益有具體貢獻者。四、其他對農田水利事業有特殊貢獻,事蹟具體,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