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應繳納會費。前項會費,由農田水利會依各受益地區之灌溉成本、受益程度計算,每年每公頃徵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會費。會員請求裝設抽水設備者,農田水利會得依實際支出之各項費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收會費。會員請求較原灌溉方式增加期作、裡作等而增加灌溉水量,農田水利會得依其所需管理之費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收會費。農田水利會依前三項擬訂之費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