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管機關為舉辦考試,應組成考試小組。考試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邀集下列人員擔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三人至五人。二、專家學者三人。三、各農田水利會代表十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