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農田水利會職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五、遇案情重大案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