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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農田水利會經管財物人員應於到職十日內,覓妥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或以保險公司信用保險為保證,遇有虧欠農田水利會財物或金錢時,由保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經管財物人員之人事保證應由主辦人事人員每年至少對保一次,認有換保必要時,應即通知於十日內辦妥換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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