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農田水利會會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會長到職前已任用者,或經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考試錄取或經人評會評議陞任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任用之人員,不得擔任人事、輔導、財務、會計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