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農田水利會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農田水利會內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得由次一職級職務人員代理或兼任。前項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