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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分為下列五類:一、輔佐人員:總幹事、主任工程師、秘書。
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
三、工程人員: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
四、一般行政人員:財務組長、總務組長、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輔導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專門委員、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
五、兼任主管人員:管理處主任、股長及工作站站長。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前項各類職員外,並得置助理員。
管理處主任應由二等七級以上之管理師、工程師、秘書或專員兼任。
股長、工作站站長由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其薪級不得低於三等五級;股長應由相關類科或具有相關經歷人員兼任。
前項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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