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考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一、有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二、冒名頂替。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証件。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五、以詐欺或其它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有前項情事之一於錄取後發現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錄取資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