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二、讓售: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比價或議價。三、優先購買權: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出賣非事業用不動產時,有依本署與第三人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