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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前條以外之占用人(以下簡稱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應依法排除占用。
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外,且於土地所在地納入建築法第三條所定適用地區前已建有建物,經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得向土地所在地管理處提出申購:一、建物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占用為附屬建物以主建物完工日期或建物勘測結果認定。
二、設籍戶籍資料或門牌編釘證明。
三、房屋稅籍證明。
四、裝設水電證明。
五、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證明。
六、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申購,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
私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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