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配合其他機關業務需要或公用事業需要。二、由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依法成立之企業需用。三、原有租賃期間屆滿,未達六個月。四、經公開標租未能標脫,有人申租,並願按標租底價及條件承租。五、年租金未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