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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
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配合其他機關業務需要或公用事業需要。
二、由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依法成立之企業需用。
三、原有租賃期間屆滿,未達六個月。
四、經公開標租未能標脫,有人申租,並願按標租底價及條件承租。
五、年租金未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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