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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前條非事業用不動產畸零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理處提出: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二、擬合併之私有地與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但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免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前項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擬合併使用之私有地為畸零地。
二、有與所臨接非事業用土地合併使用成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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