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得先令其限期改善:一、首度查獲。
二、因灌溉所需,擅自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
三、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且未影響灌溉計畫者,得免予處罰。
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