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前項土地屬得無償撥用之國有土地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其所屬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由該指定之所屬機關管理。前項土地不得列入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