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撫卹金應一次發給之。
其計算方式比照第六十九條退休金之計算基準辦理。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因公死亡者,除按前二項規定核給撫卹金外,應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一、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前條第三項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前條第三項第五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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