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一、因灌溉管理組織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人員。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基準,或灌溉管理組織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派。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