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申誡。二、記過。三、記大過。四、免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處理業務,違反法令者,除依前項規定懲處外,因而致政府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