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處長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二、曾任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副處長職務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指派之。前項處長之薪給,分本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並依附表三灌溉管理組織處長薪給表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