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灌溉管理組織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得不經人評會評議,由處長提出升遷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免遷調由處長核准調派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按月造送清冊,層報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