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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灌溉管理組織專門委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職務,成績優良,且符合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職務,成績優良,且符合專門委員最低起支薪級。
前項專門委員員額比率不得超過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管理師、工程師及專員總員額百分之十;其計算員額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灌溉管理組織主任工程師除具有前條第二款資格,並應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前項主任工程師所定相關科系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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