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人評會認為評議案件有調查必要者,得視需要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指定人員調查後再議。人評會評議結果經處長核定後行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對所受之獎懲認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事證申請重行評議,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