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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灌溉需求,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各灌溉管理組織所轄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成立水利小組。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應依灌溉設施管理、灌溉系統配水需求及行政管理相關因素,以每五十一公頃以上之面積,成立一水利小組。
但有特殊地理環境或經濟因素考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水利小組名稱,應冠以其所在埤圳之地名、重劃區域名稱或其他易辨別之相關地名為原則。
第一項水利小組成立後,本署得視水利小組內之灌溉需求,設水利班若干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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