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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但有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查:(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
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將相關文件上傳至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其審查會議紀錄及名冊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依據。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應陪同農會辦理前項第一款之現地勘查,無故不到場者,農會得不受理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並通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會同辦理。
其抽查作業要點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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