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之賸餘。五、受贈收入。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