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就評鑑結果為優等者,給予下列方式獎勵:一、核發獎牌,公開表揚。二、計畫執行對農業有重大貢獻者,核發獎金。三、列為次年度委託計畫之優先遴選對象。四、由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觀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評鑑,得訂定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