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農業財團法人,其應報送本會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格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