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財政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各派一人,農委會派四人兼任之。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