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七、農村再生基金收入。八、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七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受贈收入。三、基金孳息。四、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