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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農業相關校院對農、漁業推廣教師之遴選,應配合產業需求及相關農業推廣機關(構)所需協助之重要推廣項目,就校內相關教師之專長、服務熱誠及興趣推薦適當人選,報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相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農、漁業技術諮詢委員會,並邀聘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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