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農業試驗改良場所之研究發展成果,經審查達推廣階段者,由各該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公開發表,提供農業推廣機關(構)相關教育訓練教材及辦理示範、推廣工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應提供農業推廣機關(構)有關教育訓練與示範、推廣活動所需之技術協助,並舉辦農業推廣人員、農業產銷班、農村青少年及農家婦女等經營管理、技術諮詢、教育訓練等推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