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得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每次延期動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延期動用次數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