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貸款期限及寬緩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償還方式如下:一、本金自寬緩期限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三、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