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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農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農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農會理事長召集之。
全國農會籌設時,其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一、全國農會籌備會籌備員互推四人。
二、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成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集之。
資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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