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農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二、上級農會指派之代表一人。三、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農會理事長召集之。全國農會籌設時,其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一、全國農會籌備會籌備員互推四人。二、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成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集之。資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