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農會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候選人登記者,應檢具撤回登記申請書,向原受理登記之農會申請撤回登記,逾期不予受理。前項撤回,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並附加蓋原申請登記時所用印章之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