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農會選舉候選人登記,均應自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五日內,填具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各該農會辦理登記。其登記為上級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並應檢附所屬基層農會出具之資格證明。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並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