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農會會員以前條第一項實際從事農業之各款資格,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時應與下列會員資格一致: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自耕農會員。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佃農會員。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佃農會員。四、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自耕農會員或佃農會員。五、前條第一項第五款:雇農會員。六、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現從事農業推廣工作會員。七、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