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農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