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會應將前條由各級農會每年撥交之推廣、互助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其辦理本經費管理作業經費與全國性推廣及輔導業務。
二、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農會提繳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各該直轄市、縣(市)農會辦理轄內全區域性之推廣及輔導業務。
三、其餘百分之六十經費依下列計畫予以補助:(一)各級農會間創新、發展及輔導計畫。
(二)財務困難農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計畫。
(三)配合政府執行重要農業政策或推廣施政計畫。
(四)農會轉型及提昇競爭力計畫。
前項第三款所定補助計畫,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