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農糧、農業金融、農會輔導等有關機關及上級農會,依基層農會及上級農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如附表一、附表二),辦理農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年度考核。前項年度考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評定,並將年度考核評定成績連同附表一、附表二以書面送達受考核農會、有關機關、上級農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全國農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上級農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辦理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