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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農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用資金為限。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農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
農會出資或投資已達前項限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合計不超過農會淨值之百分之四十額度內增加投資: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未達農會淨值百分之十者,得再認購全國農業金庫增資發行之新股。
二、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已達農會淨值百分之十者,得再認購全國農業金庫及其他已投資金融機構增資發行之新股,且再認購其他已投資金融機構之資金,不得超過再認購全國農業金庫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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