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農會符合下列規定,得就本法第四條所定任務參與出資設立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調整後淨值為正數者。二、最近三年總盈餘均為正數者。三、無累積虧損者。九二一重建區農會未符前項規定者,因配合災後重建農業重大建設,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