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條農會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達五人以上者,應設人事評議小組,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人事評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總幹事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部門主管及非主管之編制員工擔任。委員每滿三人應至少有一人由編制員工票選產生,其他委員由總幹事就主管人員中指定之。